粤经贸环资〔2008〕51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国家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有关企业:
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贯彻《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加强节能监管,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的重要举措。为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送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390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报和季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加强节能形势分析,决定建立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报和季报制度,采用按年度报送和按季度报送相结合,实行一季一报送、一季一分析、一年一总结。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一)填报单位。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列入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名单的用能单位。
3.其余由各市自行纳入监管的用能单位,参照执行,并由各市组织实施。
(二)填报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度报告”采用国家统一的套表格式(见附件1),共12张表格。“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只需上报国家统一套表中的表1、表2、表2-1、表4和表5,共5张表格(见附件2)。
(三)填报方式。
能源利用状况填报采用国家下发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系统”软件,各重点用能单位采用网上直报方式进行填报或报送电子版。在国家软件下发和培训前,由各单位采用电子版报送。
(四)报送时间及报送对象。
1、年度报告的报送。各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其中,国家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直接报送省经贸委,抄送市经贸部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省千家企业报市经贸部门,由市经贸部门初审后,于4月5日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将对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并于4月底前连同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重新报送。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对自行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以及汇总分析报告报送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对各市经贸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后,编制全省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告。
2、季度报告的报送。各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前分别报送当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的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国家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直接报送省经贸委,抄送市经贸部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省千家企业报市经贸部门,由市经贸部门分别于4月20日、7月20日、10月25日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将对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汇总分析。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于今年7月底前补报今年上半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市经贸部门应于今年8月10日前将各单位补报的报告报省经贸委。
(五)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国家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2008年9月底前,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应在2009年3月底以前报送200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同时,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制度,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填报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把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各市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当地节能工作考核内容。
(二)加大奖惩力度。
省经贸委将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填报工作较好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组织指导成效明显的市经贸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在相关财政资金支持上给予优先安排。
对未按规定报送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在节能考核中予以扣分,并依照《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2. 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