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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
[时间:2009年01月09日]

为做好我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我委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我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包括25家国家监管重点耗能企业、128家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统称“省千家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按照国家的考核要求,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40分,节能措施为6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经核定的省千家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省千家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省千家企业根据我委《关于报送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37号)要求,提出年度节能目标,由省、市经贸部门核定后发文予以确认,作为企业节能考核的基准。

(二)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对省千家企业的节能考核分别由省、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国家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国家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2、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贸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我委。市经贸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我委。我委视情况需要,将派省节能监察中心协助开展现场评估核查。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我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3、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由市经贸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于5月底前报我委备案。各市要根据我委的部署,据此制定省监管及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于1月底前报我委。

4、企业节能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后,我委将把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结果汇总后予以通报。

三、奖惩措施

(一)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四、企业自查报告要求

省千家企业应参照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的要求,认真编制企业节能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书面自查报告、考核计分表、2006年节能量补充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自查报告一式六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加装封面、目录后装订成册。其中,国家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报我委五份,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一份;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报市经贸部门五份,抄送我委一份。

五、国家及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核查大体安排

我委将在今年2月份分成四个小组对国家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对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审核时间将安排在今年4月份,届时将对省监管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 省千家企业节能自查报告内容及格式

        2. 省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自查计分表

        3. 省千家企业节能量计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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